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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从业人员于东私自代客交易股票证券被罚20万 被监管警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股票推荐 2024-05-26220

和讯网消息 近日,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于东没有与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自代客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额11亿余元,为收取任何报酬。大连证监局决定,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共计20万元罚款。

经查明,于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1 年12 月至2016 年7 月,于东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没有与李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刘某等6 名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这6 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金额11 亿余元。于东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2015 年4 月30 日,于东将自有资金5 万元存入刘某银行账户(即刘某在山西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所关联银行卡),2015 年5 月至2016 年7 月期间,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期间刘某账户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后于东将剩余本金2.4 万元取出。

大连证监局认为,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重,大连证监局决定:

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 万元罚款。

对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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