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能否更改之问题,涨知识啦!】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先说绝对记载事项,它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再说相对记载事项,它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票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的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将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予以变更,规定票据的更改就是为适应这一恃别需要,而又区别于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必须符合下例条件: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本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变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本条规定,票据金俪、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
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本条之所以对更改票据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据弄虚作假,欺编他人获得不当之利,以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票据快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