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出口“收紧”,跨界企业风险如何转化?】什么是企业风险
第 407 期
近日来,我们用了两期的内容,将加工贸易内销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和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这两项新颁布的加工贸易优惠政策做了重点介绍。我们这个栏目除了重点讲述国际贸易中所存在的合规风险外,针对最新的进出口贸易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当前进出口企业所关注的热点予以解读,同时我们也会依据多年的经验给予专业性的建议,这是我们栏目开办的初衷。
言归正传,自海关总署2020年53号公告发布之后,出口的防疫医疗物资被海关查扣的消息就屡屡出现在各大媒体之上。如:
•济南海关查获了50万只出口“三无”口罩。
•皇岗海关连续查获两起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出口医疗物资案,共查获一次性防护口罩50.2万个;KN95口罩9.8万个;智能红外体温计1.3万件。
•广州海关查获64.9万个医用口罩伪报为非医用口罩申报出口,涉嫌逃避商品检验。
•大连海关查获使用非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出口医用口罩15万只,涉嫌冒用证件出口医用物资逃避海关监管。
可以说,由于各国对防疫物资和医疗设备的旺盛需求,医疗器械行业乱象也在滋长。
从上述四个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当前出口防疫物资的主要走私违规方法:
第一种:三无产品
第二种:无证闯关
第三种:伪报品名
第四种:冒用证件
案件频发,也折射出当前医疗器械行业的乱象。由于大量转产企业和新建企业蜂拥进入医疗器械行业,导致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多次转手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原材料本身就是假冒伪劣,如市场上不少熔喷布作坊生产的也并非是真正的熔喷布,这都为出口产品质量埋下了隐患。再有,当下各路“倒爷”纷纷入场,其数量比生产企业还要多,在对巨大利益的疯狂追逐下,致使防疫物资和原材料价格更是水涨船高,如每台14万元的呼吸机,进入4月后其报价就已经接近每台40万。
虽然自4月1日起,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5号公告)开始施行。根据该公告要求:海关凭借出口企业提供的《承诺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声明》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但是,对于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普通贸易公司,或者其出口防疫医疗物资类别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资质不符合的企业,海关目前并没有进行限制或者严格的审核。所以,各种贸易公司也都借机开始做起防疫物资的出口贸易。
鉴于当前出口防疫物资之乱象,建议那些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普通贸易公司应该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增项以及与出口物资项符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虽然当前我国海关没有特别要求,但一般情况下进口方会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证或者注册证、厂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进口产品在中国是合法生产的。所以特别提醒企业,必须要有基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提前规避风险,降低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规风险,以及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4月20日,海关总署再次明确了《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品出口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都是针对出口货物的规定,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渠道寄递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规定限值内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行商品检验。但是我们要注意,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根据《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对于个人寄递出境的口罩,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在中药出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到港、澳地区,总限值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200元。
4月18日,DHL等国际快递公司相继宣布,将不再接受医用口罩C类(KJ3)报关方式出口,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下期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