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乔丹体育痛失“乔丹”商标?IPO进程曾因纠纷搁浅】
4月13日,资本邦获悉,正在冲刺A股IPO上市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却失去了最重要的“商标”——乔丹体育。
2020年4月8日,最高法院对美国“飞人乔丹”(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行政判决,判定此前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终审裁定结果为乔丹体育败诉,撤销25类“乔丹+图形”商标。终审结果显示乔丹体育将不能够继续使用乔丹的名称,也不能继续使用乔丹的图形。
上述最高法院的行政判决,是AIR JORDAN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同意再审,并提审了相关系列案件中的10个案件进行再审的最后一个案件的判决。至此,乔丹体育与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ordan”)持续近9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被按下关键一环。
对此,乔丹体育回应称,乔丹体育于2020年4月8日发表声明称,自2012年以来,美国前NBA球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姓名权”为由,对公司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包括公司常用的25类核心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的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据资本邦了解,乔丹体育起家于素有“中国鞋都”之城的晋江,公司主营业务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1991年乔丹体育的创始人丁国雄就注册了乔丹商标,那时正是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运动生涯的巅峰时期。
随后乔丹体育迅速成长,并于2011年就递交了A股IPO招股书。彼时,公司介绍,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达5,715家。财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公司营收分别是11.58亿元、23.16亿元、29.27亿元、17.0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1.31亿元、3.02亿元、5.18亿元、2.85亿元。
当时,在2011年的招股书中,乔丹体育曾指出,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 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迈克尔 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公司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公司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 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随后,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IPO首发申请获得发审会通过。按原计划,该公司将于2012年3月底前实现A股IPO上市,成为当时的“A股第一体育品牌”。
遗憾的是,就在上市前一个月,乔丹的一纸诉讼,让乔丹体育IPO进程就此搁浅。
2012年,乔丹体育还是引起了大洋彼岸的“飞人”迈克尔·乔丹的注意。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时称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2012年2月,乔丹本人及团队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国乔丹体育侵权,表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
2014年4月14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所争议商标。原告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得到维持被诉裁定的结果。原告再次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得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
乔丹体育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姓氏并不构成侵犯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相关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继续使用这78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随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法院一审又驳回乔丹的诉讼。两度受挫之后,迈克尔·乔丹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乔丹体育注册的78个商标中仅有三个商标为违规,判定撤销使用。而在2016年12月的判决显示,迈克尔·乔丹享有中文“乔丹”在先的姓名权。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注册的手持球图案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判决该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但2020年4月的一致判决,却将该诉讼案结果“颠覆”。至此,乔丹体育“痛失”部分商标。对于一家已经颇具知名度和品牌辨识度的运动品牌来说,这一代价不能说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