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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_康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市头条 2024-06-29815

证券代码:300048证券简称:合康新能编号:2019-05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收到公司股东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5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5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4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进展的告知函》,上述股东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3,952,598股,且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累计股份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触发权益变动。现披露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注:1、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总股本增加至1,102,201,357股。

2、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对308名激励对象授予2,433.95万股,总股本增加至1,126,540,857股。

3、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对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总股本增加至1,128,540,857股。

4、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128,540,857股变更为1,124,417,857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情况。

2.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4.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康新能

股票代码:3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7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康新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合康新能指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概况

1、姓名:刘锦成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1061965********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溪大道珊瑚湾畔碧湖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2、名称: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福大道73号人防办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九成

注册资本:35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6139583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节能设备研发;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器成套设备、电器配件、电线电缆、照明电器、电力电子元器件、电源设备、高低压配电柜、防爆电器、矿用电器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20日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刘锦成、许碧。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概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刘锦成系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上存在如下关系: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刘锦成及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所持有的合康新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转让其持有的合康新能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2017年5月26日,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刘锦成以及叶进吾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解除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声明与承诺》及《协议书》,以及基于一致行动关系而做出的相关承诺。《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刘锦成以及叶进吾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详情见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的《关于解除一致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减持股份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持有公司股份5622.0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25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9%。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803.4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2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9%。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卖出合康新能股份53,952,603股,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的说明。除前述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刘锦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合康新能证券投资部

2、联系电话:010-59180256

3、联系人:邵篪

刘锦成(签章):

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锦成(签章):

林芝市明珠星科技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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