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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毅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知识 2024-06-217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45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智达”)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执行裁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7民初1209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诉环球智达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因环球智达拖延拒付货款,公司诉环球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0月12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环球智达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具体支付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其后每月28日前支付货款1,000万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2、因环球智达拖延拒付货款,青岛设计谷诉环球智达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17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450号】,本次执行裁定结果如下: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京0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对外投资情况、不动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银行账户等情况分別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无证券登记信息记录、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民币8126.643834万元及利息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抗行。

2、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7民初1209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一、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432806元;

二、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3432806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周0.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65元,由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127783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密切关注环球智达财务状况,如环球智达具备执行条件,公司将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2、青岛设计谷诉环球智达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案件的最终执行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环球智达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合并主体外的或有损失,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450号】

2、《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7民初1209号】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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