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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案给中国企业海外架构带来的挑战和应对之策|开曼经济实质法案

股市头条 2024-01-26498

导语

包括英属维京群岛(以下简称“BVI”)和开曼群岛的一些国家已完成关于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内立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低税国的税务机关应将不符合实质性活动要求的企业信息交换至其直接控股公司、最终控股母公司和最终受益人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实质性活动要求可能对在开曼及BVI等低税国设立的各类公司及其整个集团的运营和税负有深远影响。

经合组织报告要求“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管辖区”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的规定

根据OECD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15项行动计划第五项的规定,各国应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旨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将具有地域流动性活动的利润转移到“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税收管辖地(“低税地区”),却在当地没有匹配相应的实质。

具体而言,对适用实质性活动要求的税收管辖地、适用实质性活动要求的活动范畴,OECD报告进行了如下明确:

经济实质具体要求

各低税国亦参照了OECD报告进行立法。以开曼为例,为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在开曼群岛上进行/拥有以下各项:

  • 从事核心收入创造活动
  • 适当地从事主导和控制
  • 产生足额营业费用
  • 具备足够的实体经营场所
  • 具备足够且合格的全职员工

上述“相关实体”为:

  • 根据2018《公司法》/2018《有限责任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 根据2017《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注册的合伙企业;以及
  • 在开曼群岛以外成立并根据开曼群岛2018《公司法》注册的公司。

相关实体不包括:

  • 开曼群岛本地公司:即在本地有实体运营企业/存在担保上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组织;
  • 投资基金:即主营业务为发行投资权益以募集投资款,包括投资基金通过其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或经营的实体,但不包括最终被投资实体;以及
  • 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实体:即,实体在另一国家就其所有相关收入“应当征税”(“subjecttotax”),或其分支机构因其住所、居所或其他类似标准而在其他国家需要就相关收入纳税,且能提供充足证据,如税务识别号/税务居民证书/评税或缴税凭证等予以证实。

经济实质要求流程图

针对范畴相关实体的判断流程及相关要求为大家汇总了如下流程图:

经济实质法案挑战及应对

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案将为拥有以下实体的海外架构带来挑战:

  • 有开曼群岛上市主体以及BVI中间控股公司的上市集团;
  • 有开曼群岛/BVI控股公司的私人企业集团;
  • 向关联方购买并出售给关联方/非关联方的BVI贸易公司;
  • 在开曼群岛/BVI持有知识产权的公司;
  • 有开曼群岛持牌的基金管理人。

同时,还有机会影响到信息交换及国别报告的实施。

为应对经济实质法案带来的挑战,各企业应当全盘审阅集团控股架构和运营架构,审查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充分准备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以及探讨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

  • 审阅现有海外架构,梳理并分类各个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功能;
  • 针对相应的经济实质法案国家,基于梳理分类结果,制定下一步方案;
  • 基于方案,优化现有境外控股结构,例如关停部分存在意义不大的海外控股公司,就剩余海外控股平台建立合理商业实质等;=
  • 清理现有平台下的历史税务风险,例如转移定价风险、海外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风险等。

最后,由于各低税国的经济实质法案有待欧盟及OECD审阅,相关法案仍有机会作出修改,企业应继续关注后续发展。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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