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轨道老板夫妻曾因股权纠纷上法院;锦盛新材曾因业绩“不自信”终止审核】 威奥轨道怎么样
编辑|价值线海荣
“
据3月6日证监会官网显示,第十八届发审委定于3月12日(周四)召开2020年第29、30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将审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盛新材”)、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奥轨道”)两家公司的上会事项。
价值线研究院注意到,锦盛新材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4287.29万,2018年3月底因业绩“不自信”终止主板IPO申请。终止审核一年后,不甘心的锦盛新材改道创业板IPO,但招股书对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大股东涉诉只字未提。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威奥轨道身上,公司实控人孙汉本和法人宿青燕,这对老板夫妻因股权纠纷曾闹上法院。
锦盛新材
曾因业绩“不自信”终止审核,
报告期内二股东涉诉
招股书只字未提
主承销商:安信证券
拟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
主营:
锦盛新材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化妆品容器,客户包括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百雀羚、韩束、丸美、温碧泉等知名化妆品企业。
财务数据: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2016年~2019年上半年),锦盛新材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269.98万元、4287.29万元、5351.31万元和3206.24万元。
关注点一:曾因业绩“不自信”终止审核
在2018年3月底,锦盛新材曾终止主板IPO申请。
有资深投行人士分析指出:2018年锦盛新材撤销IPO申请,可能因为当年IPO审核严格,过会率偏低;另一方面或因锦盛新材担忧自身的业绩无法通过IPO审核。
以锦盛新材2017年的业绩为例,2017年锦盛新材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287.29万元,公开数据显示,净利润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在当时的过会率低于30%。
终止审核一年后,锦盛新材选择申请在创业板上市,于2019年4月再次报送了申报稿。
从主板“降格”至创业板后,锦盛新材本次募资较第一次IPO申请缩水3490万元,拟募集资金2.93亿元。总估值降至11.71亿元,比第一次IPO少了1.4亿元。
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并未解释减少募集资金以及总估值下降的原因。
关注点二:报告期内二股东涉诉,招股书未提
据招股书,锦盛新材的第一、二大股东分别为阮荣涛和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下称上海立溢),其各直接持有锦盛新材27.10%和25%的股权。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在锦盛新材报告期内,上海立溢被告上法庭,但招股书中并未提及。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宝聚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聚昌”)将上海立溢、上海弘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芳飞、朱桔苹、李爱清(下称“五被告”)告上法庭。
宝聚昌要求五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683.95万元,其理由为五被告系案外人上海虎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虎娱公司”)的股东。2016年5月18日,宝聚昌与五被告及虎娱公司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宝聚昌有权要求五被告回购虎娱公司的股份。此后,宝聚昌向虎娱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的投资款,但虎娱公司未按约于2017年2月底前向股转系统递交申请挂牌的相关材料,故要求五被告回购相应的股份。
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因被告曾芳飞、朱桔苹及虎娱公司已涉嫌其他刑事犯罪,且本案所涉争议发生于涉嫌犯罪期间,所以本案已不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根据有关规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被驳回起诉后,宝聚昌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并无证据显示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曾芳飞、朱桔苹所涉嫌的刑事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宝聚昌增资行为的效力及权利行使。就此,二审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并由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受理。
威奥轨道
实控人夫妻曾因股权纠纷闹上法院,
新老股东股权转让价差1.3倍
遭证监会质疑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拟上市地:上交所主板
主营: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奥轨道”)主要生产高速列车及城轨、地铁车辆所用的模块化产品与零部件,如客室内装、外饰件、车头、卫生给水系统、门系统等。
财务数据: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2016年-2019年上半年),威奥轨道实现营收89,804.09万元、114,855.70万元、151,089.22万元、70,065.03万元;相对应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818.64万元、15,262.44万元、21,167.98万元、6,763.14万元。
关注点一:实控人夫妻曾因股权纠纷闹上法院
威奥轨道原大股东为青岛威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威奥投资”)。威奥投资法定代表人为孙汉本,实际控制人为宿青燕;威奥轨道法定代表人为宿青燕,实际控制人为孙汉本,两者为夫妻关系。
孙汉本、宿青燕夫妇也是威奥轨道的实控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对老板夫妻曾因股权纠纷闹上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月4日,因股权纠纷,威奥轨道将威奥投资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号为(2016)鲁02民初11号。
当年3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销起诉,撤回原因未公开披露。虽然威奥轨道上诉原因未写入裁决书,但该案受理费为58.18万元,据此推测案值较高。
关注点二:新老股东股权转让价格差1.3倍,股权转让遭证监会质疑
据公开资料,威奥轨道在变更为股份制公司前,共经历三次股权转让。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针对威奥轨道三次股权转让价格波动过大提出质疑。
2015年10月22日是公司第一次发生股权转让,系实际控制人内部股权比例调整,每1%股权折合值为40万元。
2016年10月19日,公司经历第二次股权转让,系华夏人寿及宁波久盈对其进行投资,故转让部分股份,此时每1%股权折合值为4498万元,当期公司整体估值约45亿元,相较2015年涨幅超100倍;
第三次股权转让发生在2016年11月19日,与第二次转让时隔一月,公司分别以6000万元、4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1.33%和0.89%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每1%股权分别约值4511万元、4494万元;股东王建国以7847.79万元的价格将4%股权转让给同为公司股东的孙汉本,每1%股权约值仅1962万元。
在同一时间的转让行为中,转给新股东的交易价格是转给公司原股东价格的近2.3倍。这一行为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
据反馈意见,针对威奥轨道历次增资与股权转让问题,证监会提出质疑:“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