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完善 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撤销制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而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撤销该清偿行为。
《破产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原告和被告资格问题,专门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以及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破产撤销权是现代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了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有《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撤销权有些“一刀切”意味的规定在保护所有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
对一些正常的债务清偿活动造成了影响,一定意义上忽略了交易安全和效率因素,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关于行使撤销权主体,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但实践中出现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或债权人相互之间对是否行使撤销权意见不一致情形。虽然出现不一致情形能够按照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并且允许债权人自行提起撤销权,但这种撤销权并不是破产撤销权,而是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结果由单个债权人承担,与破产撤销权产生不同的结果归属。关于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尚存争议,对破产撤销权应该由谁来行使、通过何种方式行使、由此产生的诉讼应以何人为被告以及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盱眙法院——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