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一般私募基金的延期,仅需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延期即可,政府产业基金的延期需报经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部门批准同意,这与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相一致。 另外,《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虽未规定政府出资方提前退出的权利,但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人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以上,是出于对政府出资基金的事中监管,仍然表现为对政府出资基金的安全和用途的监管。 (6)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 2 | 评价影响 |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 3 |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 |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 4 | 评价影响 |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 5 | 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 | 6 | 公告 | 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 7 | 评价办法 | 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 (7)政府产业基金的信用建设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主管机关 | 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 2 | 规范对象 | 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 | 3 | 信用平台 | 政府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 4 | 报送内容 | 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 5 | 失信披露 | (一)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发改委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 (三)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 6 | 失信惩戒 |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8)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监督管理,主要针对基金的信用信息进行具体监管,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监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 | 2 | 监督对象/ | 已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 3 | 监督行为 |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改委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 4 | 监督方式 | 现场随机抽查 | 5 | 处罚措施 | 发改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绩效评价和信用建设,主要从事后对政府出资的监管,目的在于从“后果”的角度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基金上的行为规范。 (9)过渡期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照《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发改委登记。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同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批准主体 |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 2 | 设立数量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 3 | 投资领域 |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①支持创新创业; 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③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④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 4 | 组织形式 | 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关的投资文件,以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3)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运作原则 |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其中,市场化运作体现在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各个阶段;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 2 | 禁止业务 | 禁止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从事以下业务: ①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④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⑤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⑦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 3 | 收益处理与亏损负担 |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银行托管 |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 5 | 信用体系建设 |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4)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期满退出 |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 2 | 适时退出 | 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 3 | 提前退出 |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4 | 延长存续期 | 政府投资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5)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资金拨付 |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基金。 | 2 | 预算会计处理 |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6)政府投资基金的报告义务 序号 | 报告主体 | 报告事项 | 1 | 政府投资基金 | 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 2 | 政府投资基金 |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 3 | 政府投资基金 |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7)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监督管理主体 |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 2 | 监督管理方式 |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 3 | 法律责任 | 对于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章/图片转载自其它平台或媒体,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 好了,这篇文章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另外,想要实现投资稳定盈利,建议大家可以多学习一些相关的课程内容。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