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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笑了!堂堂集团企业总裁涉黑删什么帖啊? 换来的总裁娇未删版

股票知识 2024-06-17389

有关赵建华涉黑案的帖子在各网站发表后反响强烈!想不到的是,赵建华会疯狂删帖,包括人民网网上的一些帖子,也被删除。

如果是笔者虚构事实栽脏抹黑,赵建华贵为集团企业总裁,似乎最应该做的是出面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并告笔者寻衅滋事,要求警方跨省抓捕。

只删帖,不报案,无疑坐实其涉黑罪名!

太可笑了!删帖有用吗?

一夜狂吞几十个商户数以亿计财产,埔义集团老板赵建华的心实在太狠了!http://bbs.tianya.cn/post-develop-2421114-1.shtml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每个企业家积累财富的过程,更不能例外!虽然埔义集团总裁赵建华是否涉黑,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定性,但笔者认为,据商户们现有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分析,其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底线,且社会危害性不是一般的涉黑案件所能同日而语的。

在《吃相太难看!独家起底埔义集团赵建华的财富神话》一文中,赵建华通过变换市场出租主体与重签租赁合同的方式,将南京几十个商户的厂房、办公楼等数以亿计的巨额资产,一夜之间归于其家族名下,随着笔者的抽丝剥茧,证据铺陈,网友从此文中可以看出,这个企业界财富新贵那张无耻贪婪的丑陋嘴脸,可说连块遮羞布都不要了,直接表露无遗!

文章首发凯迪猫眼后,又发搜狐号、正义网博客、人民网微博、博客中国等网络媒体上。特别是该文发在搜狐号上后,反响强烈!

一个理性的企业和企业家,断然不会不注重自已的名声,也必然会像鸟儿爱惜羽毛那样爱惜来之不易的声誉。《吃相太难看!独家起底埔义集团赵建华的财富神话》一文已经发表近一个星期,如果是笔者虚构事实,而将黑恶势的标签强行贴在赵建华总裁身上,应该无法想象,他与埔义集团会无动于衷,而任由自己因之名誉扫地,任由埔义集团因之元气大伤?

何况,赵建华不仅身为江苏山东商会会长,他还出任商会法律专委会主任一职。人脉广布,法律服务资源更是丰厚。岂容笔者无端抹黑?是可忍孰不可忍!要么出面澄清,消除负面影响;要么告笔者寻衅滋事,要求警方夸省抓捕。面对笔者的肆意攻击,他却收敛起内心诸多的悲愤,像焉了的白菜一样!这有多委屈!

由此可见,文章所指控的赵建华涉黑事实无法辩驳!

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东西”,想不到的是,数百年前,西方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充满了血腥与掠夺的一幕,竟会发生在当今社会主义国家的古都南京,而且比之更为残酷。虽然个案只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极端例子,但其可复制的巧取豪夺模式,对社会秩序极具破坏力,影响极为恶劣。所以,笔者对搜狐网友的“世态炎凉,无良奸商,让法律、舆论消灭他!”的跟帖评论,打心眼里点个赞!

对照一下

笔者认为,就整个事件而言,赵建华及其相关公司责任人,至少涉嫌构成诈骗与破坏生产经营两项罪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赵建华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可以说,本起事件的由来,赵建华都是围绕着凡运公司与商户所签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精心设计的。该条款约定,如遇征用拆迁,承租商户自有房屋、财产等部分按拆迁评估归商户所有的约定。

2013年3月,赵建华通过关系,以南京凡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南京军区装备部直属工作部签订了一份协议,获得部队位于北城圩104国道旁农副业基地内约450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协议约定租期30年。甲方认定乙方的项目人为赵建华。参与签约的,还有一个丙方: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其实控人也是赵建华。协议第四条规定了农副业基地范围内土地建设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仓储及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等。第七条第(二)项: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在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2013年11月18日,南京军区装备部直属工作部对凡运公司上报的《南京花旗华东石材城项目方案》作了批复。

2016年3月14日,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又注册成立了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9日,华运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宣称凡运公司资不抵债,各商户与凡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商户与华运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合同与凡运公司原《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删除了原《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

以上事实很清楚,赵建华租赁军队的农副业基地有合法手续,且取得军队土地的使用权在在先,其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后。由赵建华实控的华运公司突然发布公告要求商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除了宣称凡运公司资不抵债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该军事用地对外租赁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所以与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除了上述赵建华故意隐瞒凡运公司的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和批准的真相外,称凡运公司资不抵债也是狗屁不通。一凡运公司没有注销,相关股东也没有就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二赵建华的妻子叫孟凡运,凡运公司正是取赵建华妻子的名字命名的。新注册的“华运”,赵建华与孟凡运各取一字,顾名思义,实乃夫妻店。华运公司注册资本虽为3000万元,但实际出资为零。华运公司实际上就是凡运公司。因此,凡运公司虚构了资不抵债的事实,同样可以作为赵建华诈骗的犯罪证据。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财性犯罪。包括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前述笔者已经分析过,凡运公司与商户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否则,商户与部队授权的凡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转而与并不具备出租人身份的华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就有效?明显说不过去!有一句专业法律术语,叫“买卖不破租赁”。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面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已延伸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赁合同。换句话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暂且不提凡运公司与华运公司签订的市场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值得质疑,退一万步说,就算是真的,由于商户与凡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先,其法律效力也大于“凡运”与“华运”之间的转让效力。哪轮得到华运公司上门对众商户强行停电、停水,用垃圾封堵商户的大门,将商户大门焊死,甚至鸠占鹊巢,将商户的办公场所与厂房强行对外出租?就算赵建华一方的人都是法盲,入驻的商户都不是小作坊,其产房等固定资产是搬不走的。让商户们正常经营有百利而无一害,开市场不就是为了赚商户的租金吗?其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维护,哪怕是连本带利都可以拿回来。以赵建华商人之精明,应该是会想到的,之所以他会不顾个人与企业形象,装疯卖傻,恼羞成怒地采取暴力行为,就因为他做的可是一夜暴富的发财梦!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案情,笔者认为,赵建华及其相关公司责任人、其所雇佣的那些社会闲杂人员,已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赵建华等人敢如此猖狂,不能不说与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有关。还有一点,就是他借用了部队名义。其实,华东石材城的土地虽然属于部队,但只要市场还要开下去,对于部队来说,凡运公司与华运公司是赵建华生下的两颗蛋,商户们无论与哪一家签租赁合同,还不都是一样的。因此,这件事根本与部队没多大关系。但种种迹象表明,在赵建华的活动下,“军事用地”这块牌子还真管用,华东石材城里的疯狂大掠夺,商户们在警局里找说法,刑事案件却变成了“经济纠纷”;上法院对簿公堂,系列案件一二审竟全被驳回。

几十个商户数以亿计财产,一眨眼就被赵建华“抢劫”一空。这么大的事情,居然没有媒体报道。面对商户们所提供的确凿证据,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文/郑智银

作者简介:时评人。凤凰网两届十佳写手,新华网十大网友,人民网最具影响力十大博客,正义网博客星锐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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