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收评丨《证券法》修订草案:惩戒条款具有威慑力 但希望更严!]
(央视财经《正点财经》)本周,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这是1999年7月1号《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的第一次修改,众人瞩目,期待已久。
根据目前相关媒体的报道,在《证券法》修订草案所涉及的六大类问题中,证券发行制度是本次修订的重中之重,外界议论也比较多,这里就不展开。今天我想重点说的是修订草案中所涉及的对于违法行为的的惩戒条款,最近这两天我也跟一些证券界和法律界的专家进行了交流,大家觉得,惩戒条款具有威慑力,但希望更严。
这次的修订草案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同样能够发生效力。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要求,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我记得,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的红光实业和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个投资者都需要单独报案,立案,诉讼,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都不堪重负,相当于案情一样的材料,要准备几百,上千份,耽误大量时间不说,也浪费了大量资源。有些上市公司就抓住这个漏洞,在审判地,材料制作等方面,不断增加投资者、律师和法院的工作量,无限拖延,最后很多律师退出或者投资者放弃,以达到不赔或者少赔的目的。
而本次证券法修改,如果最终把“登记制度”“50人代表制度”明确下来,其实相当于实施了国外同类案件通常采取的“集体诉讼”制度,即同类案件,只要一个投资者走完诉讼程序,对所以投资者都适用。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来说,大大提高了效率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本次证券法修改中,对于行政处罚,对于违法所得除了没收之外,处罚标准从以前的违法所得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款的,也在原来多数规定的处罚30至60万金额基础上有了大幅提高,例如:欺诈发行行为处以200万至2000万元的罚款,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行为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内幕交易处以50万至500万元罚款。
有专家认为,看似罚款额度提高不少,上限提高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细想下来,无论是欺诈发行募集到三五亿甚至十几亿、几十亿,还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可能带来的巨大获利,相比上限2000万的罚款额度,依然是小儿科的感觉。依然很难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如果没收非法所得后,根据非法所得额罚它个倾家荡产,相信很难再有人会轻易以身试法。
当然了,也有观点认为,实际上除了最高上限达到2000万的罚款之外,违法者将来还可能面临成千上万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来索赔,而且刚才我们也提到,随着未来“登记制度”以及“50人代表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于违法违规者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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