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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科创板【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投资 2024-05-19765

上接A41版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萍乡晶屹、萍乡博睿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董事雷开贵、刘健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贾鑫、赵晓明、杨东辉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薛蕾、赵晓明、杨东辉承诺:

(1)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胡桥、李东、贺峰、袁佐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4、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西工大资产管理公司、西高投、青岛金石、三峡金石、海宁国安、北京云鼎、杭州沁朴以及自然人黄芃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卫东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晶屹、折生阳、薛蕾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博睿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若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股东雷开贵、贾鑫、赵晓明、杨东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减持前提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3、股东西工大资产管理公司、西高投、青岛金石、三峡金石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减持前提

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若发生本公司/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公司/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东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晶屹、折生阳、薛蕾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博睿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东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晶屹、折生阳、薛蕾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博睿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本企业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司作出的或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7)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8)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东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晶屹、折生阳、薛蕾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博睿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东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晶屹、折生阳、薛蕾及其控制的股东萍乡博睿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本企业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在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了相关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股份锁定、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等相关承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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