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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财政部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 突出公共产品属性弱化盈利考核要求:财政部绩效评价报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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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记者董道勇)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公共产品属性弱化盈利考核要求。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孟光辉分析,新出台的绩效评价指引建立起了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考核依据,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和体系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绩效评价指引》还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界限,使政策能够平稳衔接过度。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新出台的绩效评价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

在突出政策导向方面,《绩效评价指引》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在鼓励业务拓展方面,《绩效评价指引》通过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孟光辉说,《绩效评价指引》把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界定清楚,弥补了原来中央政策文件和法规未界定清楚的问题。同时,有利于各级政府机构统一思路,避免政府对担保公司多头管理、任意管理的弊端,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发展和体系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指引也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为各省设定契合当地特点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体系,提供了依据。”孟光辉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服务支持“三农”及小微领域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能够帮助无法提供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在银行获得贷款。此次《绩效评价指引》弱化利润考核要求,强化公共产品属性,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绩效评价指引》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此次《绩效评价指引》通过弱化利润考核要求,强化其政策性担保属性,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曾刚说,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公共产品属性意味着相关机构可能会出现亏损,相关政府部门可能需要同时考虑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亏损补偿机制。

《绩效评价指引》也明确,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孟光辉表示,《绩效评价指引》还设定绩效评价的时效要求,绩效考核的具体分值和方法,明确了考核工作的责任、考核结果的使用、舞弊行为的后果等,有利于保证政策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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