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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教授,博导,某医院领导经我团队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阶段)

股票投资 2024-04-21921

史教授,博导,某医院领导经我团队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阶段),受贿罪改变定性,被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亦可能降低三年,以下是我们的法律意见提纲:

史晓文涉嫌受贿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苏南市宇南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接受史晓文的委托,指派武绍智律师担任史晓文涉嫌受贿罪等案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并听取了史晓文的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案件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照相关法律,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单位在合议本案时参考:

第一部分关于史晓文涉嫌受贿罪

一、史晓文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为单位受贿罪,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意见书认定史晓文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初至2021年12月,史晓文利用担任京南医院普外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销售医用耗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王垒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但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史晓文的受贿性质是非国家人员受贿,而不是国家人员受贿,且应是单位受贿。

(二)、我们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来分析本案。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普外科副主任史晓文收受和分配了这些受贿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史晓文身为苏南市京南医院普外科的医生,是位医学教授和博士导师,而且是一位有精湛医术的医生,他从没有利用自己的科副主任的职务。

普外科副主任史晓文没有(一)中公共事务的权利,他仅是一名医生,史晓文也没有(二)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何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史晓文是个技术精湛的普外科医生,他手中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没有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从法律构成要件来判断,史晓文的行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从本案的证据分析,史晓文不构成受贿罪,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从史晓文的供述来看,证明了史晓文所收的钱,均系医疗耗材商(行贿人),是根据史晓文手术过程中使用所代理的医疗产品给予的回扣。史晓文也是基于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的医疗耗材商就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产品的财物,属于医务人员的身份。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最两高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史晓文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1、第3卷 【史晓文】 第2次 苏南市宇南区监委讯问笔录 P24-29,2021年12月20日12:20分到20日21:38分。讯问地点:苏南监谈话点14讯问室 讯问人:XX。

(1)、P30-32页 关于王垒的行贿情况,王垒作为XX医疗公司的代理,主要代理直线切割器、钉仓、吻合器、闭合器等医疗产品。王垒找到史晓文的目的是多用他所代理医疗产品,枪的提成为500元,钉的提成为500到1000元。给史晓文的钱属于他在手术过程中的耗材回扣。

(2)、P32-33页 关于江兴的行贿情况,江兴作为作为XX公司的员工代理的直线切割器、钉仓、闭合器等产品,找到史晓文的目的是想让史晓文在手术过程中多使用所代理的产品,直线切割器回扣为1000元,钉仓的回扣为500元。江兴的行贿是基于这些耗材量给予的回扣,看重的是史晓文处方权。

(3)、P33-34页 关于高志的行贿情况,高志作为医药代理商,主要代理是止血粉,找到史晓文的目的是为了让史晓文帮忙多用用该产品,同样是基于史晓文作为医院的医护人员,利用他开处方的职务便利,给予的产品回扣。

(4)、P34页 关于高海波的行贿情况,高海波作为X公司做肠外营养组的经理。在2021年初的一天,高海波在病区碰到史晓文,告诉自己所代理的阿斯欣泰,让史晓文平时开处方时帮忙多用用,同样,高海波给予史晓文的辛苦费也是基于耗材量给付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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