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_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28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3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裁宋尚龙先生主持了现场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8人,董事翟怀宇先生、王友春先生、王广基先生、柳红女士、黄百渠先生、马新彦女士、周佰成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6人,监事李廷亮先生、陈国栋先生、陈亚春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股权为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
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
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7、
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长春龙达宾馆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
议案名称: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
议案名称:关于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阿城)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蕙女士、戴鑫女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亚泰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9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29号
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9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券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择机办理本次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